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责任的重要规定,也被称为“刺穿公司的面纱”。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那么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 刺穿公司面纱的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
3.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公司面纱被刺穿,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