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广告宣传、定金、登记备案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总结:
合同无效的情形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广告宣传的约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问题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应按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的认定
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问题
当事人不得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担保贷款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因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
合同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请求解除合同。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未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消灭。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