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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6-03-25 14:05:18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以下是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合同成立后: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

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当事人的权利

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职责

结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禁止事先约定排除

约定无效: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商业风险:正常的价格变动虽然是商业风险,但因政策变动或者供求关系的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合理预见的涨跌,也属于情势变更。

非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进一步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包括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认定、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适用等问题。

这些规定为情势变更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时,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