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中国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发展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考核考察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包括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安全生产巡查、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等。
责任追究
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该规定于2018年1月23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4月18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