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指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该办法旨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适用于所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职业年金基金组成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转移和继承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投资运营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
具体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规定未在文档中详细列出,但通常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缴费年限等条件,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