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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解读

时间:2026-03-25 09:30:34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权益,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共2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保护范围

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责任主体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工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重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义务和限制性规定。

劳动保护措施

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经期、待孕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围绝经期)的劳动保护措施,增强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

防止性骚扰

明确了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时的处理方式,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卫生保健措施

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

权利救济途径

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时的处罚措施,以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的途径。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