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共163条,主要内容包括: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使用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其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庭前、庭中、庭后采取书面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该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补充,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