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适用范围: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管理
建筑物的容貌标准: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临街建筑物管理: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和标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内容应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分界: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环境卫生管理
运输易飞物和液体: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宣传物品管理: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奖励措施: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全面提升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