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国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经济补助和支持。以下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一些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1. 具有本街道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
3.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4. 现存一个子女。
扶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1. 具有本街道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根据不同情况,扶助金标准有所区别。
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申请时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扶助金的具体金额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调整而变化。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政策,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