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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5 02:10:4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 2023年6月3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并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行为。

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全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确保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市场销售要求

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和质量。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这些规定,该办法旨在确保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