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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5 02:02:37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待遇领取

港澳台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与内地居民一致,需缴满15年。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特殊情况

已经在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建议

用人单位:在聘用港澳台居民时,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或居住时,应了解并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顺利实现。

相关部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卡管理机构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执行工作,为港澳台居民提供便捷的社会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