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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25 00:55:34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有效期制度

更新单元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如需延期,可申请延期一年,但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审批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或建环委审批。

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并拟定相关政策、技术规则和标准。

申报与审查

申报主体需拟定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并提交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查。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机构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意见处理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不予申报的情形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未满两年。

城市更新单元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城市更新项目,需先处理违法行为,再完善相关手续。

备案与核对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如需获取最新信息,建议直接咨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