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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政策

时间:2026-03-25 00:37:52

公租房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税。

准入条件

收入准入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1668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529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390元。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3336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058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780元。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单身人员月收入标准为4176元;

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828元;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3480元。

房产准入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米。

资产准入条件

如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车辆不含税的购买价格不超过15万。

如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工商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

申请审核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申购条件

申购对象为已入住民心佳园、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的承租人,并需同时符合两方面条件:

申购时仍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和配租标准,无拖欠租金、保证金、物业费且无转租出借等违规违约行为。

年龄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或在本市领取养老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市级筹集公租房:申请人应在中心城区工作或领取养老待遇。

申请区县(自治县)筹集的公租房:申请人应在公租房所在区县工作或领取养老待遇。

收入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住房在本市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申请应保尽保,申请程序、审核方式、保障标准等按照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严格的准入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以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