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供的特别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包括: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受到歧视。
劳动报酬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获得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女职工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产假、哺乳时间等。
“四期”保护
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不得从事高空、装卸等繁重体力劳动和低温、冷水作业。
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保护: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禁忌劳动
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将禁忌劳动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劳动合同和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劳动保护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健康和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