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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时间:2026-03-24 20:00:06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行长易纲。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

金融消费者定义: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机构行为规范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金融机构开展与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国库管理、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管理、征信管理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申诉举报

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包括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进行调解,对调解过程中发现以及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的消费者。

该实施办法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管协作等措施,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