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和依据。
5. 其他相关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法律依据和凭证共同构成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