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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间:2026-03-24 16:22:15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纳税义务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对象:

实际占用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税额计算: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缴纳方式: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实行半年缴纳,即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缴纳,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每年的5月和10月两次缴纳。

减免政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建议:

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