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是 违法的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栓绳)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高额的罚款,以及由相关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若因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会受到警告处罚;若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将会面临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综上所述,遛狗不栓绳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遛狗时务必拴绳并佩戴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