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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名工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6-03-24 11:38:2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 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四)将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作为工资支付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五)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六)发生拖欠工资时,及时足额支付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

第八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三章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工作量、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保存至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情况。

第四章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