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党员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和健康状况
年龄较大或健康状况不佳的党员,如70岁以上或党龄50年以上的老党员,如果无固定收入或因大病、重灾及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可能会被视为生活困难党员。
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
日常生活难以自理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家庭收入濒临低保边缘。
残独或失独的党员家庭等。
特殊情况
丧失劳动能力(如残疾或卧床)的党员。
因公去世基层干部的家属。
身患重大疾病、伤残或遭受自然灾害、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
其他因素
经党员群众公认、基层党组织认可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
领取低保的党员。
补助标准
对于生活困难的党员,我国国务院一般对其进行补助的数额为七百元左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不同入党时间的党员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7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710元。
此外,一些地方和党组织还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额外的慰问金或补助,例如:
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600元慰问金。
因罹患重大疾病等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1000元慰问金。
建议
具体标准:建议参照当地党组织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证明材料:申请困难补助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扶贫手册、低保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等。
慰问标准:可以参照单位的慰问标准,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后确定本次慰问标准,如果上级党组织有明确的慰问标准或其它管理规定,建议按规定执行。
这些标准和程序有助于确保生活困难党员能够得到及时和适当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