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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时间:2026-03-24 10:53:45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简易程序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一般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执法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送达与执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遵照执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已全部落实的、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应予结案。

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应逐级上报备案。

其他规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