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通常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规定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