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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

时间:2026-03-24 07:10:18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条件

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手续

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登记申请。

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公告和规定,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