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需要分2年抵扣。具体来说:
1. 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在购进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如果之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开始,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如果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的规定,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核实相关税务规定,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得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