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根据后续的修正和修订,现行版本为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版本。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是对《统计法》规定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颁布。
其他相关条例包括《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
统计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统计地方性法规。
统计规章
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统计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统计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