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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4 05:10:05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是由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并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再次修订。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

适用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战因公致残的人员等。

残疾等级评定

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残疾等级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抚恤标准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确定相应的抚恤标准,并根据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若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则由原发放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申请流程与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的伤残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审核标准包括申请人的资格、伤残程度、抚恤标准等,确保抚恤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资金来源与监管

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抚恤资金,并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抚恤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伤残人员的管理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伤残人员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出国定居的,经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或邮寄给本人,也可以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中止与恢复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其家属。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伤残抚恤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并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向当地的伤残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应有的抚恤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