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主要职责
党委主要负责人: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政府主要负责人:
具体职责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明确,但具体条款未在参考信息中给出。
实施与监督
履职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作为干部考察使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落实问责制度。
该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加强法治建设的推进力度,确保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