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中国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实施主体
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保障资产安全。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实施原则
全面性原则: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重要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制衡性原则: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
适应性原则: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能及时调整。
成本效益原则:在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之间取得平衡。
内部控制要素
内部环境: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分析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其他要求
企业应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该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