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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艇命名规则

时间:2026-03-24 04:24:57

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规则主要依据《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具体命名如下:

航空母舰和巡洋舰:

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

以“大、中城市”命名。

护卫舰:

以“中、小城市”命名。

综合补给舰:

以“湖泊”命名。

弹道导弹核潜艇:

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攻击型核潜艇:

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

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潜艇:

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雷舰:

以“州”或“县”命名。

猎潜艇、护卫艇:

以“县”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

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

以“河”命名。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

以人名命名。

辅助舰船:

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北油”、“东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这些规则确保了舰艇命名的规范性、连贯性和象征意义,同时便于国内外识别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