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证据作了详细规定。以下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规定:
证据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当事人举证责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的提供与认定
当事人应提供原件或原物,若存在困难,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对于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信息。
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的排除
伪造、篡改的证据是违法的,需要追究责任。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且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必须合法。
证据的承认与否认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证据的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