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而制定的。该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考核对象和方式
考核对象包括: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
专项考核
任期考核
考核原则和标准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考核目的
考核工作的目的是:
了解、核实和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
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
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其他相关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推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提升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