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才需承担代为履行的义务,具有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适用
一般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仅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约定不明,则为2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与一般保证相同。
担保力度
一般保证: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较为有利,但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仅起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仅起诉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可能不同,具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实践中,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常会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