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包括以下项目:
1.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3. 个人因无偿受赠房屋产权而取得的收入。
4.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个人赠送的礼品收入(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除外)。
5.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的礼品收入(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除外)。
6.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在一定金额以下(如800元)可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该金额则需全额征税。
7.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8.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或其他形式的有奖活动中奖所得。
偶然所得税的税率通常为20%,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通常是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