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招标失败:
当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
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时,竞争性谈判成为首选。
紧急需求:
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无法计算价格总额:
当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竞争性谈判更具优势。
特殊项目需求: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不适宜招标。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需与供应商协商的项目。
其他特殊情况:
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等。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灵活且适应性强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多种情形,特别是在需要快速决策、技术复杂、紧急需求或价格难以预先确定的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