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长生育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
陪产假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育儿假
子女三周岁前,父母每年享五日育儿假。
假期待遇
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职工与所在单位协商延长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保胎假
北京市无单独保胎假规定,故按照国家规定如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无明确延长时间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家庭平衡工作与生活。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政策,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