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证明,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效力
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例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域外效力
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综上所述,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广泛的效力,不仅作为证据直接使用,还能使法律行为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同时在域外使用时也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效力使得公证书成为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