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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3 21:58:29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投诉和举报的定义、处理原则、时限要求以及各自的处理程序。

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处理原则

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投诉和举报的定义

投诉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举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处理程序

投诉处理

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的最长期限为受理后四十五个工作日,终止调解决定作出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举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举报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告知举报人(第七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十五条)。

区分投诉与举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七条)。

通过以上规定,该办法旨在确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