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种利息包括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为: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具体计算时,还需注意以下要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则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司法解释,并以发布时间为准,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