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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时间:2026-03-23 21:35:57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旨在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确保罪犯的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

适用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

管理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罪犯权利: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刑罚的执行

收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申诉、控告、检举: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暂予监外执行: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应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减刑、假释: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管理

分押分管: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行为表现等进行分押分管。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看守所应当规范罪犯的会见、通讯和临时出所程序,确保监管安全。

生活、卫生:看守所应当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和卫生设施,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

考核、奖惩:建立罪犯考核机制,根据罪犯的表现进行奖惩。

教育改造

教育内容:看守所应当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教育方式: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罪犯的法治意识和改造质量。

附则

法律监督: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该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旨在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人性化的教育改造,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改造,最终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