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员工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职工,确保他们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能够获得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