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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6-03-23 21:18:2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适用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国有资产定义

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管理任务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内容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管理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管理权限

财政部和各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资产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集中统一、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