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供暖温度标准如下:
室内温度标准
供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则应当不低于16℃。
温度波动范围
供暖温度标准以18℃为基准,上下浮动2度,即在16℃到20℃之间均达到取暖标准。
特殊情况下的温度要求
试供暖期间,温度不会立即达到18℃,也没有要求必须达到18℃。
如果正式供暖后室温仍未达到18℃,可拨打供热服务热线。
供暖费收费标准
集中供暖的计费方式有两种:按面积分摊和分户计量用热量。按面积分摊的费用一般在20-30元/每平米;分户计量则需要装计量表,根据实际耗能收取费用。
建议:
居民在供暖期间应确保室内温度达到标准,如有不达标情况,应及时联系供热单位进行处理。
了解并确认住宅是否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以便了解具体的温度要求和供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