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规则如下:
巡洋舰以上:
由国务院特别命名。
巡洋舰:
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
以“大、中城市”命名。
护卫舰:
以“中、小城市”命名。
综合补给舰:
以“湖泊”命名。
弹道导弹核潜艇:
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攻击型核潜艇:
也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
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潜艇:
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雷舰:
以“州”或“县”命名。
猎潜艇、护卫艇:
以“县”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
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
以“河”命名。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
以人名命名。
辅助舰船:
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命名。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舰艇名称的条理性、易于记忆,并且能够体现国家的尊严和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同时,为避免舰艇重名现象,舰艇命名必须严格按照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