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的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其他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宜为二年。
综上所述,对于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六个月;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保存期限至少为二年。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