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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时间:2026-03-23 20:1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则这些情况下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赠与的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限制

如果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其权利,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法律后果:

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赠与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