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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案由

时间:2026-03-23 19:39:17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明确了被诉对象、区分了案件性质、提示了法律适用,并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如下:

作为类案件案由

构成要素

行政管理范围: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如公安、工商、税务等。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确定方法

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例如,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不作为类案件案由

构成要素

: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

行政主体类别: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

确定方法

以“诉”作为第一个构成要素,行政主体类别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例如,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

构成要素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确定方法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直接加“及行政赔偿”。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以行政管理范围加上“行政赔偿”作为案由。

例如,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案由确定为“税务行政赔偿”。

案由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适用范围: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例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有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