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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

时间:2026-03-23 19:03: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已经多次修正,以适应民事诉讼法的变化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以下是一些关键的修改和更新:

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回避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规定。

诉讼参加人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证据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规定。

期间和送达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期间计算和送达方式的规定。

调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保全和先予执行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承担。

第一审普通程序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规定。

公益诉讼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公益诉讼的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特别程序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特别程序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督促程序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督促程序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

未提及具体修改内容,但通常涉及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执行程序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