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评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鉴定委员会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新标准的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标准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标准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步骤。
具体标准内容
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标准内容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颈4以上截瘫、重度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等。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公平、准确的劳动能力鉴定,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