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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时间:2026-03-23 18:41:58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下:

合同无效的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部承包经营行为的认定

建筑业企业依法通过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其分支机构或者与其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施工,并由企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资质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质借用行为的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借用资质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

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以自己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这些解释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