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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

时间:2026-03-23 18:41:16

免征增值税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某些特定项目或行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征收增值税。以下是一些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 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

2. 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的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6.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 提供给勤工俭学学生的服务;

8. 农耕的培训服务;

9. 博物馆等特殊公开展览的门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10. 寺庙举办特定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11. 个人销售自建自住房;

12. 个人转让著作权。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免征增值税的情形,例如: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业务性质、身份资格和行为要求等。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特定行业或群体的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